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以及适应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等相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取得吉首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委托、定向培养除外)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学科带头人、导师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对研究生的奖励进行初评和推荐。
第五条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奖额如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第六条 普通奖学金评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8%;
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5%;
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0%;
第七条 申请普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团结;
2.遵纪守法,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思想品德优良;
3.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5.除新生外参评学年所有考试考查科目和培养环节达到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普通奖学金
1.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3.凡累计3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学院要求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者;
4.课程成绩有补考或重修;
5.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受各类行政或法律处分者;
6.缺课情况严重者。
第九条 休学、退学、留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计入参评人数,且不能参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十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方法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每学年度评选一次,根据研究生上学年度表现,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表现,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的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各项目计分的参考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填写《吉首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课程学习成绩表、论文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
2.各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根据评选办法,拟定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三天。
3.各学院将拟定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审应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经查实后学校将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一次,由学校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吉首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计分参考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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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表现
| 主要考察学生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品行、集体观念、学习态度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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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情况
| 主要考察学生学习态度,考试考核成绩,学位论文等培养化解及学分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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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 主要考察学生参与课题、实验室综合表现、科研能力、科研潜力、科研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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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 主要考察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及学校组织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论坛和科技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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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活动
| 主要考察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完成社会活动任务及参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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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培养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细化执行标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