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0]4号)精神,为遴选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我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培训机构资质的院校(机构)进行了评审。现将具备资质的院校(机构)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院校(机构)高度重视“国培计划”项目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组建高水平培训专家团队,开发优质培训资源,加强教师实践基地建设,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为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我部将对各院校(机构)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资质调整、任务分配和国家级教师培训基地遴选的重要依据。
附件:“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