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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首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16-05-16 00:20 学工办 

    吉首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全力推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学校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各教学学院院长、各教学学院总支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以及党办校办、张家界校区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张家界校区学工办团工委、武装部、教务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与基建处、保卫处、信息网络中心、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素质教育中心、图书馆、校友会、档案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班子成员、就业专干、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为小组成员。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构建由招生就业处主导,各学院为主体,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的全员参与的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系统。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遵循学校的办学理念,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修订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政策、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就业创业工作的方针与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就业创业工作的决议和决定;

    (二)建立健全学校就业创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制定学校就业创业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开设就业指导课与创业教育课,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活动;

    (四)负责组织就业市场开拓与管理;

    (五)负责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六)负责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派遣工作,编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七)负责就业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就业工作人员培训活动;

    (八)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

    (九)负责毕业生就业情况监测、统计、上报等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

    (十)深入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研究;

    (十一)负责对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优工作;

    (十二)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十三)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是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主体单位,负责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毕业生需求情况,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计划;

    (二)做好本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和就业推荐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档案的保管、整理,并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四)掌握本院毕业生思想状况,有计划地开展毕业生的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和顺利就业;

    (五)结合学院专业实际,针对性开展就业指导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负责本学院就业市场的开发和就业基地的建设,做好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

    (七)及时搜集、发布相关就业信息,组织、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招聘活动;

    (八)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情况监测、统计、上报等工作;

    (九)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跟踪调查;

    (十)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研究工作;

    (十一)实施创新创业教育,积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十二)完成学校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党办校办、张家界校区办公室:做好全校(校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协调召开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会议,支持学校就业的其他工作;

    (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学生工作部、团委、武装部:组织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及毕业生思想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就业创业校园文化氛围;开展毕业生就业技能和创业实践相关的竞赛活动;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就业资助和就业补偿的政策;负责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工作;做好大学生与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

    (四)张家界校区学工办、团工委:负责张家界校区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落实、监督工作;

    (五)教务处、素质教育中心: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将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创新类教育课程体系,进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开展素质教育的理论研究,完善人才培养模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部:认真做好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的推荐、审查工作,做好毕业生党组织关系的转递工作;

    (七)宣传部:宣传学校的办学成就,扩大学校影响,宣传国家的就业政策,及时报道学校就业创业工作成绩,宣传学校优秀毕业生典型事迹,为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人事处:落实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足额配置就业专职人员,将就业专职人员的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养计划,确保就业创业工作队伍在职称评定、教学津贴发放等方面待遇的落实;

    (九)财务处:根据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按照当年学费总额1%的标准落实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设立创业专项基金;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毕业生离校体检、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保证就业指导教材订购和发放到位;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就业创业大型活动的后勤保障;

    (十一)资产管理与基建处:根据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保证足够的就业创业工作用房和设施。为就业创业大型活动提供物资保障

    (十二)保卫处: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负责就业创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信息网络中心:确保毕业生就业创业网络的通畅,根据毕业生面试的需要安排多媒体教室,支持学校就业创业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

    (十四)社会科学处、科技处: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活动,支持、指导就业工作人员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研究;

    (十五)图书馆:收集毕业生考研、考公务员和其他就业的相关图书资料,为毕业生考研、考公务员等考试提供良好学习环境;

    (十六)校友会:充分发挥校友会的作用,利用校友会优势资源,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十七)档案馆:负责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新生录取名册》、毕业生档案的管理与转递;

    (十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毕业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为毕业生出国深造提供服务。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按不低于全日制本专科生学费收入的1%的标准落实学校就业工作经费,确保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设立创业专项基金,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十二条 按一定的比例将学校就业经费的一部分拨给各学院,专门用于学院就业创业工作;按一定比例将学校就业经费的一部分作为就业创业工作的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争取多方资金支持就业创业工作。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根据《吉首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书》确认各部门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的就业创业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 制定《吉首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评估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由招就处牵头按照《吉首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评估考核实施细则》对各学院进行考核。由组织部、人事处牵头对各相关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负责人年终考核依据。

    第六章 总结表彰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十月份对上一学年度的就业创业工作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每年十月份学校召开就业创业工作大会,对上一学年度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就业工作责任追究制和就业工作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不能参加当年评优,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优:

    (一)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未达到85%以上;

    (二)连续两年考核排名位于后三位的;

    (三)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二零一四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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