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
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吉首大学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由吉首大学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工作。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意见》(吉大发〔2014〕14号)精神,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分配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大学生开展创业的行业分布情况。
(二)大学生在创业就业领域所需帮助的类型和特点。
(三)服务大学生创业就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效能评估。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项目资金扶持。
(二)用于为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各类培训活动和宣传、推广等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吉首大学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创业就业活动提供扶持。
申请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三)是大学生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者大学生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团队主要负责人:
1、大学生企业是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并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初创项目。
2、大学生创业团队是指大学生有完整的项目创业计划,准备或已经进行了生产经营等创业活动,且在校大学生人数占团队总人数的70以上的创业团队;
3、学生以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项目(创新创业大赛界定为校级以上(含校级)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大学生创业团队大赛等)和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为基础,进行创业实践活动的项目。
4、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项目是指经过吉首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入驻基地的大学生创业项目。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五条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根据创业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择优扶持,确定扶持额度,扶持额度范围一般在2000—8000元。经专家评审,对有特别孵化前景的项目可适当增加扶持额度。
(二)对于大学生创业各类培训及大学生创业各类服务活动、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培育和建设经费由吉首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根据实施情况,实行据实报账支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受理和审核的工作机制。在同一年度内,同一资金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创业扶持资金、一种支持方式。
(二)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人须填写《吉首大学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创业计划书和其他所需材料。吉首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组建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评审出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后,再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对于大学生创业各类培训及大学生创业各类服务活动,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活动实施方案,报吉首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根据实施情况,实行据实报账支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
吉首大学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对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其他创业扶持基金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