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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科学学院毕业生离校行为规范暂行条例
    2016-05-16 00:20 朱福军 

    体育科学学院毕业生离校行为规范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确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毕业生的自律意识,保证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吉首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指的毕业生是我院在籍毕业班的研究生、本科生以及各级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是学院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培养教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毕业素质的检验。全院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要从各自工作特点出发,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相应措施,共同加强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防止突发事件的准备。

    第四条 毕业生要遵守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给在校生树立良好的形象。毕业生应自觉提高自己的文明素养,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按时作息,认真完成毕业设计及论文;不在宿舍内大声喧哗,不露宿操场、不酗酒滋事、不摔东西。毕业生离校前要搞好宿舍卫生,保证宿舍内电话、床、桌、门窗及玻璃等公共设施完好无损。毕业生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和校园管理规定,爱护校园的一草一木和公共设施。严禁赌博、斗殴、起哄,注意节约水电、粮食,按时就寝,未经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毕业生之间要珍惜同窗友情,团结互助、以诚相待、相互勉励、共同进步。

    第五条 为了严肃校纪,树立良好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杜绝毕业生离校期间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和违纪行为,学院决定,对毕业生当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离校期间违纪毕业生的处罚,根据《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和违纪情节,加重一级处罚。

    第六条 对毕业生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等。

    第七条 为了减少工作环节,加快对违纪毕业生的处罚力度,及时迅速、有效地遏制毕业生违纪事件的发生,在毕业生离校期间,学院有权直接对违纪毕业生给予纪律处分,事后上报学校。

    第八条 针对近年来毕业生离校期间表现突出、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行为,学院决定对有下述违纪行为之一者,按照《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从重处罚:

    1、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摔、乱砸物品者;

    2、破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和其他物品等等不良行为方式来发泄情绪造成不良后果者;

    3、聚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

    4、违反学校规定,又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出言不逊,行为不羁者;

    5、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饮酒、打牌,大声喧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影响恶劣者;

    6、侮辱、诽谤、谩骂、围攻、恐吓、威胁或蓄意报复学校工作人员者;

    7、办完离校手续后,故意违反校纪校规者。

    出现以上违纪行为的毕业生中,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视其违纪情节和违纪后的认识及态度,决定是否暂缓派遣;凡构成留校察看处分的,一律取消派遣,留察期满后依据表现和认识再行派遣。毕业生所受处分归入学生档案,档案已发的,寄往用人单位。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违纪毕业生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不得擅自离校。因单位面试,参加人才交流会、双选会、公务员考试等需离校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对于擅自离校或经批准离校而逾期未返校的,按《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毕业生离校前须按时办理清缴学费、归还贷款等手续,不得弄虚作假、无理拖欠。否则,暂缓派遣、暂缓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等。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院学生工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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