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
     
     
    吉首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2016-05-16 00:20 学工办 

    吉首大学2015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的最新要求,结合学校2015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工作目标和组织管理

    第一条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学校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招生就业处统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院院长、党总支书记是本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和开展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进程

    第三条生成毕业生数据

    本、专科毕业生数据由教务处提供,数据以学籍注册后为准。

    第四条核定毕业生个人信息

    核定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生源所在地、专业、师范标志、学历、个人及家庭联系方式、考生类别、就业困难类别等。

    本、专科毕业生以高考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专升本生源地与其专科生源地一致。在校学习期间父母户籍居住地变更,不影响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的确定。毕业生希望落户至父母现户籍居住地的,须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办理学生本人的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更改后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第五条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

    1、 派遣落实了工作单位并能在工作地解决户籍档案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的毕业生。

    2、 回原籍有意向在生源地就业或不能解决工作地户口的就业形式,包括提供单位用人证明的,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毕业生需要将档案、户口迁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3升学:指毕业生由专科升为本科或由本科录取为研究生的毕业生。

    4出国(境):包括到国(境)外攻读学位或国(境)外就业的毕业生。

    5、中心托管:暂时没有就业意愿,将档案、党组织关系托管在湖南省大中专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

    6非派遣:已经落实就业单位,但档案、户口一直存放在学校不愿意迁入工作地也不迁回原籍的毕业生。

    7待分:未落实就业单位,档案、户口关系存放学校的毕业生。

    毕业生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上所述其中的一种作为毕业去向。

    第六条办理就业手续

    各学院需按学校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方案报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毕业生应在上述时间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就业材料,确定毕业去向,学院登录《湖南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办公信息系统》填报就业相关信息。若需变更已登记的毕业去向,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更改材料,由学院报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学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经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中办理毕业生的就业手续。

    第三章派遣

    第七条毕业生推荐表的下载和使用

    应届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使用《吉首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简称《推荐表》)。《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依据,是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向工作地人事部门申报户口的重要材料。

    《推荐表》由毕业生在学校就业网站(http://zsjy.jsu.edu.cn)自行下载,学院审核签章后由校就业中心签署学校意见,毕业生在投递简历和面试阶段使用。

    第八条就业协议书的领取和使用

    本、专科毕业生使用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和湖南省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有关规定统一格式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经各方签字后、盖章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不得遗失、复印无效。《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是学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手续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就业协议书》限国家计划内统招非定向毕业生(含高职<高专>毕业生、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使用,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协议就业。

    2.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且取得当地户口指标,落实档案接收部门的,需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相关信息个人签字,院系和学校审核签章后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详细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签署意见(无人事权的单位还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协议生效。毕业生须将生效的就业协议交院系二份,院系据此上报就业方案。

    3.毕业生因参加国家或地方项目、应征入伍、升学(留学)等无法履行本协议应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

    4.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且接受户口和档案的,需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负责办理其报到证及档案迁移手续,户籍由毕业生本人自行迁移。

    第十条报到

    毕业时学校将按《就业协议书》上的就业单位或回原籍派遣申请书作为就业方案上报,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和档案迁移等手续。毕业生持有关证件到院系领取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卡(户口未转入学校的没有)后,到用人单位或原籍的报到单位报到。

    第四章升学

    第十一条升学的毕业生应在各院系提交毕业生就业方案之前将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复印件交院系,考研的毕业生,如尚未拿到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的,可向院系提交情况说明,院系据此上报就业方案。

    第十二条升学的毕业生毕业时不办理报到证,户口、档案直接转入考取院校(机构)的相关部门,毕业生将调档函原件交至学院办理档案和户口签转手续。考取少数民族骨干研究生、但录取院校不接收户口和档案的毕业生,须提交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就业手续。

    第十三条考取硕士和专升本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变更毕业去向,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本科生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第五章出国(境)

    第十四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且已被国外学校录取的毕业生,应在本院系向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其申请出国学校录(拟录)取的证明材料,院系据此上报就业方案。

    第十五条自费出国(境)留学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出国(境)留学成行者,可将户口和档案迁至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将户口、档案迁转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的,由毕业生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办理。

    将户口档案迁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须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调档通知单和出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办理同意书(两者缺一不可)到学院备案,方可调档、迁移户口。

    第十六条自费出国(境)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出国(境)未能成行者,须于离校前申请将户口和档案迁转至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学校不负责为其办理其他就业手续。

    第六章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将项目办向志愿者发放的《确认通知书》复印件交至院系并据此上报就业方案。全校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名单由校团委汇总后报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西部计划志愿者,可选择将户口和档案迁转回生源所在地或保留在学校。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服务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的手续。

    第十八条参与对外汉语志愿者项目的毕业生,须提交入选通知书或公示名单。全校对外汉语志愿者项目汇总名单由相关学院报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参加对外汉语志愿者项目的毕业生,可将户口和档案迁转回生源所在地或保留在学校。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服务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手续,为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的手续。

    第七章入伍服兵役

    第十九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兵役的,由学校武装部将兵役机关录取名单转招生就业处和毕业生所在院系,院系据此上报就业方案。

    第二十条被确定入伍服役的毕业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就业报到证》将户口和档案迁至服役部队。

    第二十一条入伍服役毕业生退出现役后,按应届毕业生就业程序和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手续的期限按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毕业离校时,报名服役未能入伍的,学校按应届毕业生就业程序和就业政策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第八章灵活就业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的毕业去向体现为回原籍和非派遣。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向院系提交已就业的证明材料;

    1.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有固定工作单位,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须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证明;

    3.从事自由职业的毕业生,须提交个人从事自由职业的声明;

    4.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如公司已注册成立,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公司尚未注册,须提交个人自主创业声明;

    5.已灵活就业但不能提供就业证明材料的毕业生,由院系对其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就业材料由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学校,可作为上报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毕业生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须提交将户口和档案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或档案、户口存放学校的申请。

    第九章变更就业方案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及签约方应信守承诺,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就业政策,就业方案一经确定,相关各方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签约各方书面同意,且调整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未上报就业方案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因特殊原因提出调整就业单位的,须向已签约单位提出申请并友好协商,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并返还《就业协议书》后,学校为其办理变更毕业去向手续。

    毕业生未经签约单位书面同意而单方毁约的,学校仅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就业手续,不再为其办理其他就业手续。

    因签约单位原因提出更改就业去向的,毕业生应及时向所在院系汇报,所在院系协助毕业生按相关规定办理好后续的就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办理了到用人单位的《就业报到证》后,如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的,须向学校提交《改派申请单》,学校研究同意后签署意见经省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后,为其办理调整手续。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须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的改派申请单(学校就业网站下载区)、原单位退函、原《就业报到证》上下两联、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部分城市人事主管部门签发的接收函等。

    第二十八条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毕业生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招录的毕业研究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回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就业。如在校期间学生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或原单位因故被撤销,应由本人自行办理工作调整手续,学校不负责为其办理任何就业手续。

    第十章未就业毕业生

    第二十九条未就业毕业生的毕业去向为待分。指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仍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毕业生,包括似升学、拟出国、待就业和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

    第三十条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毕业生由各学院统计汇总,校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我省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18号文件精神,于当年8月上报给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一条未就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由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并将档案、《就业报到证》存放学校档案馆,学生本人持证明和调档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中心托管

    第三十二条省就业指导中心为到村任职、参加社区工作、入伍服兵役、赴外从事汉语志愿教学、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项目的毕业生办理户档免费留存,同时为未参加工作需办理《暂缓就业证》的毕业生办理档案、户口、党组织关系的免费托管为期两年。

    第三十三条申请《暂缓就业证》的毕业生须提供以下材料:与省就业指导中心签订的托管协议、需托管的档案、户口、个人身份证、毕业证、毕业去向为中心托管的《报到证》;由省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办理。

    第十二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毕业生毕业前经校医院体检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回家休养。一年内病愈并经校医院检查合格者,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参加下一届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仍未病愈或病愈后无用人单位接受者,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就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毕业生择业期的规定:未就业毕业生的派遣手续时间期限为毕业后两年内。

    第三十六条学院要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做出毕业鉴定。对毕业生登记表签署鉴定意见后,统一将毕业生登记表交至校就业中心签署对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招生就业处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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